稅費優(yōu)惠政策
對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(yè),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,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,除執(zhí)行國家減免稅期(免二減三)期滿后,從第六年至第十年底,企業(yè)所得稅我市留成部分的50%由市財政予以扶持。對國家鼓勵類外商投資企業(yè),除執(zhí)行國家減免稅期(免二減六)期滿后,從第九年至第十二年底,企業(yè)所得稅我市留成部分的50%由市財政予以扶持。
外商投資企業(yè)將從企業(yè)取得的利潤直接再投資于該企業(yè),增加注冊資金,或者作為資本投資開辦其它外商投資企業(yè),經營期不少于五年的,經投資者申請,稅務機關批準,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所得稅的40%稅款,同時已繳納所得稅我市留成部分的20%由市財政予以扶持。對外來投資新辦工業(yè)企業(yè),固定資產投資500萬元以上的,自投產之日起,二年內增值稅我市留成部分的25%由市財政予以扶持;自開始獲利年度起,二年內所得稅我市留成部分的50%由市財政予以扶持,第三年至第五年所得稅我市留成部分的30%由市財政予以扶持。認定為省級以上高新技術項目的,自投產之日起,二年內增值稅我市留成部分的40%由市財政予以扶持。
投資城市基礎設施、高新技術、交通、旅游、社會公益項目,免征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;其它項目按下線的50%征收。高新技術型企業(yè)和產品出口型企業(yè)繳納的水,熱增容費、中小學建設基金,按下線的50%征收。所有行政規(guī)費統(tǒng)一由市招商引資辦公室協(xié)調解決。
土地優(yōu)惠政策
按照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相分離的原則,投資者可以通過出讓(征用)、轉讓、租賃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。實行土地優(yōu)先提供,保障外來投資企業(yè)的用地要求,投資企業(yè)所需土地,在符合國家產業(yè)政策的基礎上,優(yōu)先安排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。使用權的取得。凡是商業(yè)、旅游、娛樂、商品住宅等各類經營性用地的投資企業(yè),通過招標、拍賣、掛牌方式取得;凡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、交通、水利等基礎設施的項目投資者,可以以劃撥方式取得。
協(xié)議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,給予以下優(yōu)惠:
1、固定資產投資在1000萬元以上的新建工業(yè)項目,具土地出讓金、占用費、開墾費、管理費等費用的30%暫緩征收,可延緩到投產經營之日起二年內一次性繳納。待收繳后出讓金地方留成部分的30%再給予返還,用于扶持企業(yè)。
2、固定資產投資在5000萬元以上的新建工業(yè)項目,其土地出讓金、占用費、開墾費、管理費等費用的40%暫緩征收,可延緩到投產經營之日起三年內一次性繳納。待收繳后出讓金地方留成部分的50%再給予返還,用于扶持企業(yè)。
3、固定資產投資在1億元以上的新建工業(yè)項目,其土地出讓金、占用費、開墾費、管理費等費用的50%暫緩征收,可延緩到投產經營之日起四年內一次性繳納。待收繳后出讓金地方留成部分的80%再給予返還,用于扶持企業(yè)。
4、固定資產投資在2億元以上的新建工業(yè)項目,其土地出讓金、占用費、開墾費、管理費等費用的60%暫緩征收,可延緩到投產經營之日起五年內一次性繳納。待收繳后出讓金地方留成部分全額返還。對世界500強企業(yè)、科技含量較高的獨資企業(yè),可無償使用土地,其費用由我市承擔。
凡外來投資企業(yè)以協(xié)議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工業(yè)建設項目用地,一次性支付土地補償費用有困難的,可以采取一次核定,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協(xié)議分期付款。
5、征用土地每畝給農民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一般一類地不超過2.4萬元,二類地不超過1.8萬元,三類地不超過1.2萬元,四類地不超過6000元。